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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yǎng)具有社會責任感、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fā)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三、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平逃母叩葘W校,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設立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審批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委托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審批機關審批;修改章程,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五、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yè)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fā)展、學術評價、學術規(guī)范的其他事項。”
六、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七、將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yǎng)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將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教育法第五十六條”。
本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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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yè)教育改革實施方案》,辦好公平有質量、類型特色突出的職業(yè)教育,提質培優(yōu)、增值賦能、以質圖強,加快推進職業(yè)教育現代化,更好地支撐我國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特制定職業(yè)教育提質培優(yōu)行動計劃(2020—2023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
2019年1月24日,國務院印發(fā)《國家職業(yè)教育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一系列新目標、新論斷、新要求,是辦好新時代職業(yè)教育的頂層設計和施工藍圖。
《國家職業(yè)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凝練出了職教20條,每一條都是新時代職業(yè)教育發(fā)展要著力解決的重大課題,勾勒出了中國現代職業(yè)教育體系建設的基本藍圖。
日前,教育部、財政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實施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yè)建設計劃的意見》(簡稱《實施意見》),這是落實《國家職業(yè)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重要舉措,也是職業(yè)教育“下好一盤大棋”的重要支柱,將帶動中國職業(yè)教育新一輪改革發(fā)展。
職業(yè)教育與普通教育是兩種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開放以來,職業(yè)教育為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撐,現代職業(yè)教育體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能力和社會吸引力不斷增強,具備了基本實現現代化的諸多有利條件和良好工作基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實施職業(yè)技能提升行動,制定以下方案。